关于做好西湖龙井茶包装管理的通知
2023-08-24作者:来源: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主体、包装供应主体:
GB 23350—2021《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》国家强制性标准(以下简称“标准”)将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,为贯彻落实标准及相关修改单要求,加强西湖龙井茶叶包装管理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提高思想认识。限制茶叶过度包装,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载体,是促进绿色消费、确保产品回归商品本身属性的有效途径,是推动西湖龙井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。西湖龙井作为杭州的“金名片”和茶叶行业的龙头,应对标准的成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。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主体、包装供应主体要把思想统一到标准要求上来,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,加强主体责任落实,牢固树立安全实用、消费友好的包装新理念,坚决做限制茶叶过度包装的守法者、弘扬者、创新者和分享者。
二、精准把握要求。标准及相关修改单对包装空隙率、包装层数、包装成本、商品总质量和时间节点等标准实施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,要求较以往大幅提高。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主体、包装供应主体要认真研读标准内容及相关指标的测算细则,严守各项规定,不存侥幸心理,不打“擦边球”,确保做到应知尽知,应改尽改。对尚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标准2号修改单,支持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主体、包装供应主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通知要求,通过正规渠道合法合规表达合理诉求,并要提前应对、尽早破题新要求。
三、强化自查整改。对协会统一包装,相关供应主体要在前期自查整改的基础上,再次认真开展检查,确保当前生产、使用和流通的统一包装符合标准规定;对尚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统一包装,要加快整改进度,不能完成整改的立即下架、不得销售。对已通过协会备案的茶企个性化包装,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应严格对照标准规定开展自查自检,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或新增的符合规定的包装,必须重新在茶企通小程序中进行备案,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生产流通;不能完成整改的,要立即下架,不得使用。
(协会联系人:吴耀,13705812653;茹敏敏,15827797543)
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
2023年8月24日